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武大继教字[2001)23号
2001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指:
(一)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及大专起点本科脱产、夜大、函授等学习方式者。
(二)正式注册的自学考试助学班等学制在一学年以上脱产与业余学习者。
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统称为“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对只有考籍的学生,最高处分以“勒令退学”处分为限。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案值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的(一年内两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七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毁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
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对集中脱产学习的各类学生凡违反学生公寓(宿舍)或其它集中住宿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强占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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