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函授教育是我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必须把函授教育的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我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条  函授教育要贯彻为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办学的层次、规格、形式以及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要从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函授本、专科毕业生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四条  函授教育工作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在组织领导、教学管理、师资配备、教材建设等方面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第五条  我校高等函授教育立足于湖北省,面向全国各行业、系统对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齐全、师资力量雄厚的办学优势,挖掘潜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积极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       

 

    第六条  函授教育是我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由主管成教的校领导负责;相关学院由分管成教的副院长全面领导该院函授教学工作,相关教研室派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主管教学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管理函授教育的职能机构,负责函授教育的计划、招生、教学管理毕业证颁发等工作。各办学学院负责函授教育中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实施。函授教育方面的基建、设备、后勤等工作分别由学校的有关职能机构归口管理。

第八条  续教育学院及函授部均属我校机构序列的组成部分,要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编制,配备管理干部;办学学院设立函授教学管理部门。函授教育各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选派作风正派、熟悉教学业务、组织能力较强,热爱函授教育事业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根据函授教学任务,按学校制定的教师定编计算办法,核定函授教师定编数后,分别归入相关学院,并由人事部统一下达。

 

第三章    

 

第十条  函授各专业全程教学计划,由相关学院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和函授教育特点,参照全日制同类专业教学计划拟制,继续教育学院审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应包括培养目标、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学时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函授部负责组织教学计划的实施。办学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学期教学安排,落实任课教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函授部,函授任课教师排定后,末征得函授生部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二条  根据函授教育特点,教学过程包括教学准备、自学作业、面授、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考核、毕业设计等环节,对各环节的要求按《政治大学高等函授教育教学过程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函授教学特点,教学过程包括教学准备、自学作业、面授、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考核、毕业设计等环节,对各环节的要求按《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教学过程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结合学校函授办学实际,制定教学管理文件,使函授教育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教学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函授教学要从其自身的规律、特点出发,要注意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各科教学任务完成后,教师要作出总结,院系或教研室要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函授部要组织经验交流。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函授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应由热爱函授教育事业,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

在评定函授教师的任职资格时,要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着重以教学成绩、编写教材和教学资料的质量,考核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十七条  函授教师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并积极探索函授教学的规律,改进教学方法,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八条  校、院及有关部门对函授教师应从思想、生活上给予热情关怀和帮助,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保证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条件,鼓励他们在函授教育工作中做出成绩。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函授部及各函授站可在兄弟院校、业务部门聘请少量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以验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成人高校入学考试,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按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者,即成为我校函授生。

第二十一条  函授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报考其他学校并取得双重学籍,一旦发现取得双重学籍者,立即注销该生本校学籍,责令其离校。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地方政府法规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依照有关文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持之以恒,认真完成学业。在职函授生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进行评优工作。对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严格遵守组织纪律的函授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鉴定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凡本科毕业且考试成绩优良,根据国家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毕业时可申报学士学位,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教务部负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是我校在各地设立的函授教学及管理机构,主要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以及面授和日常组织管理。教学业务由我校领导,行政管理由设站单位领导。

第二十七条  设置函授站的必备条件:有充足的生源、能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具有辅导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和良好教学与实验场所;能提供师生食宿以及必须的教学设施;能保证函授站所需的教学及管理经费。

函授站一般设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等专业以上的学校、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新建函授站必须经我校派干部进行实地考察认可后,由双方签订建站协议书,并由函授站报设站方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站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关于函授教育的规定,协助学校实施教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情况,随时向学校提出建设性办学意见。

 

第七章    

 

第三十条  高等函授教育收费根据国家教育部或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三十一条  对所收取的费用或筹措(含上级拨款)的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费、教材及资料费、学习用品及其他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函授站经费除学校每年按建站协议或办学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学费分成外,不足部分由设站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自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报到注册缴费后一个月内,因特殊理由经批准退学(转学)的,可考虑退还部分费用,超过一个月的概不退款。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条例不符的规定,即时废止。

 

 

武大继教院[2001]3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返回
顶部
0.139589s